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18日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调整,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起,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进一步扩大,减半征收的
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2015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前期国家己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提至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