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姝祺
据澎湃新闻17日报道,11月5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第十一事业部员工王江龙(化名)在连续上了7个夜班后,在出租屋猝死。警方目前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但因未做尸检,王江龙具体死因尚不明朗,其家属认为,或与生前连续超时高强度工作相关联。
比亚迪员工连续加班多日猝死
根据王江龙的打卡记录,从10月28日到11月3日,王江龙连续上了7个夜班,其中6个班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事发前一天的11月3日,王江龙早上8时05分下班,当天19时38分上班,至4日零时39分请假下班。王江龙的亲属透露,警方推断王江龙的死亡时间为11月4号晚上19时到22时之间。
此外,打卡记录显示,在整个十月,王江龙只有10月1日、3日没有打卡记录,从10月4日起,他开始上夜班,每天晚上7点半左右打卡上班,至次日7点半到8点左右打卡下班,工作时间均在12个小时左右。
王江龙打卡记录。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王江龙的堂哥表示,王江龙出事后,家属多次和比亚迪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协商,但比亚迪公司人员认为,王江龙是在出租屋去世,和公司没有什么关系。
“他们开始说赔两三万,现在又说赔六七万元,再加上他的公积金社保等退还,可能有十五万元左右。虽然他不是在公司去世的,但我们觉得他去世和之前长期高强度夜班工作有一定关联。”
工伤认定还有待商榷
界面职场了解到,对于王江龙的工伤认定还有待商榷。专业人士向界面职场透露,王江龙突发意外时不在工作地点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点,并且从警方认定的死亡时间来看,和请假的时间相隔过长。
“不过可以从他提早下班的原因以及司法的死亡时间上再仔细深入研究一下,譬如查清原因以及更精确的死亡时间。”该专业人士表示,如果王江龙请假原因或与身体不适有关,法律上会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即便没有认定工伤,家属可以通过提起生命权纠纷的诉讼,指出比亚迪连续要求死者加班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向比亚迪请求赔偿损失。”
界面职场查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一则和王江龙类似的司法案例。李某某系丽江市某单位员工,生前系主任。2017年5月17日李某某正常到单位上班,上班过程中多名同事见到李某某身体不适,心慌心跳,大家劝他回家休息,但他因为第二天要接待外省单位来丽考察组,需要准备工作,还吃了点救心丸坚持到当天下班才回家。
2017年5月18日3时左右,其家属发现李某某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经医务人员赶往家中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8日4时3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呼吸循环衰竭。
李某某案例。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年5月26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认为,李某某没有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的就诊记录,且李某某发病到死亡跨越了一定的时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
家属不服,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后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李某某白天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下班回到家中休息,到次日凌晨3时家属呼之不应,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于凌晨4时3分死亡。李某某是在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立法技术上将三类特殊情形视为工伤是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但不宜将本已是“视同”的情形再无限扩大。据此,人社局根据当时其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及其他佐证对李某某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非工作地点加班发生意外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工伤。2011年11月16日凌晨,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某某因通宵阅卷过劳,突发心梗猝死家中,不被认定工伤,亦曾引发争议。
家属继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讼争一路从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进行到最高法。最终,最高法2017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应视同工伤。最高法认为: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