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融资租赁开禁 机床租赁企业踌躇满志
2008-03-28 16:36:13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将开展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西北租赁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被批准为全国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这意味着被冷遇20年的内资租赁企业终于获得融资租赁资格,对于发展缓慢的租赁业特别是目前还处于发展期的机床租赁业,无异于打了一剂强心针。
机床租赁本该大有可为
租赁业务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在发达国家租赁在所有固定资产设备投资中的比例(市场渗透率),一般在10%~30%之间。20世纪80年代,租赁传入我国,目前在大型设备上该业务开展得较好,如飞机、航空设备、工程机械等,市场份额不到200亿。而机床同样作为投资类产品,近几年来不仅交易额巨大而且年增长率在10%以上,2004年机床全行业工业总产值和产品销售收入已突破1000亿元大关。如果按照租赁占到30%的销售份额来看,机床一年的交易额应该达到30亿元,而实际却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数字。
与国内租赁业务的清淡相比,国外的租赁业务却开展得十分红火。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条文的不断出台,如《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等,国外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及跨国公司均看好中国现代租赁业的发展前景。一些欧美的大公司如西门子、惠普、美国GE开始进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美国IBM、德国大众等也正在进行市场调研。十几年来,国外厂商已通过现代租赁方式垄断了我国飞机租赁市场,抢占了通讯设备市场。2004年的租赁成交额达9.62亿美元(其中不包括项目租赁的标的金额)。外商不仅在中国境内开拓租赁市场,而且在向中国企业出口产品时,也积极采用租赁手段。截至2002年底,外国银行、厂商通过其设在中国的合资租赁公司,带动国外设备进口到中国近90亿美元。
机床融资租赁是未来的方向
租赁业在认知上,一般分为出租、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3个层次。出租是对物件的有偿使用。经营租赁是指开展经营性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归出租人所有,在租赁期结束后可选择转让或不转让于承租方。融资租赁是指标的物所有权在租赁期结束后一定要转让于承租方,也即是通常所说的现代租赁。
目前,我国的租赁公司只要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是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为12家,由银监会监管。第二种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由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30多家,现由商务部监管。第三种是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据不完全统计约有4000多家,一般注册资金都很小。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前2种公司具有融资租赁资格。而数量更多的内资租赁公司在此之前则一直没有融资租赁的资格。
融资租赁于20世纪50年代初出现在美国,和经营租赁相比一个明显的优势就在于,它的风险更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仅是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但是并没有转移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而不能够作为承租人的破产财产来处置。这一点,极大限度地保证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为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而给出租人带来的风险。
融资租赁不仅是一种金融创新产品,更是一种设备营销机制。租赁对于设备销售具有促销功能,这一点已逐步成为设备生产厂家的共识。美国租赁项目的80%是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租赁促销的功能十分明显。租赁专家沙泉说,由于最近工程机械行业的销售情况不如前几年,生产厂家开始希望借助租赁业务来促进工程机械产品的销售。但由于前几年他们对租赁业务不重视,现在再想回头来做租赁业务,显然有点临时抱佛脚的感觉。因此,希望机床行业要具备战略眼光,提前筹划,才不会重蹈工程机械行业的覆辙。应该像国外同行那样,不将租赁作为一种应急手段或者是停留在可有可无的阶段,而是将此作为一个长期的目标,纳入营销体系中。
机床租赁企业踌躇满志
应该说,租赁行业虽然总体上的发展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在重型设备方面,比如飞机、航空航天方面、重型发电设备以及工程机械等领域,每年还有一定的租赁额。但是机床租赁方面相比之下,具体开展的公司并不是很多。在已经获得批准的9家租赁公司中,除了2家是专门的汽车金融租赁公司之外,其余几家开展机床租赁业务的并不多。万向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这次获得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之一,其实在此之前即已开展机床租赁业务,而在获批之后,他们的积极性则更加高涨。
万向租赁于1996年成立,在大型设备方面开展租赁业务。2003年他们对机床行业进行调查后认定,此行业在全国形势看好,特别是浙江本省民营企业对于机床的需求强劲,于是决定开展机床租赁业务。由于他们对市场的正确估计,当年他们的租赁额就达到2亿元。随着机床租赁业务的逐步扩大